(2017)青022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玉祥与被告韩玉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祥,韩玉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885号原告:韩玉祥,男,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儿不都,男,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玉华,男,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原告韩玉祥与被告韩玉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韩玉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玉祥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石得才人民陪审员 叶峰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慧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