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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章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章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初244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杭州市。负责人:韩立光,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叶刚、葛燕泓,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伟,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欠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暂合计8850.86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次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和其他费用按新《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送达邮寄费、人口信息调查费、房产信息查询费等。本案适用前置程序进行送达,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章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52×××52)并承诺接受《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该协议约定申请卡种、申请额度、透支消费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销户等内容。受领信用卡之后,被告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12月12日,被告积欠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8850.86元,其中本金7922.38元,利息389.28元,其他费用(滞纳金)539.2元。同时查明,2016年11月1日原告发布公告,对原章程进行了修订,将原章程中关于滞纳金的约定修改为违约金,计算方式仍沿用滞纳金的计算方式。该新章程于2017年1月1日执行。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归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因其约定明显高于相关规定,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透支款本金7922.38元,利息389.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此后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章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费用539.2元(其中滞纳金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此后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伟负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渭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