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亚利与苏玉龙、梁秀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利,苏玉龙,梁秀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326号原告:周亚利。被告:苏玉龙。被告:梁秀超。周亚利与苏玉龙、梁秀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周亚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亚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周亚利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