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哈斯牧仁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浩毕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木仁,浩毕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斯木仁,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浩毕图,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哈斯牧仁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浩毕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浩毕图所有的蒙K81S**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以流拍价格92699元抵顶申请执行人哈斯牧仁案款92699元。被执行人浩毕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布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布音 乌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