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文军与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军,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816号原告:宋文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电力小区。法定代表人:宋云山,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秉鑫,爱德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军诉被告乌审旗乾泰农林牧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宋文军负担。审判员 乌宁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敖特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