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翠杰与李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杰,李春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757号原告:徐翠杰,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被告:李春才,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徐翠杰与李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翠杰于2017年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徐翠杰负担。书记员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