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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徐翠杰与李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杰,李春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757号原告:徐翠杰,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被告:李春才,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徐翠杰与李春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翠杰于2017年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徐翠杰负担。书记员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