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山市亿通公路保养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亿通公路保养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900号之一申请人:黄山市亿通公路保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法定代表人:李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黄山市亿通公路保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亿通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亿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的28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黄山亿通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皖J×××××号大众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VXZ65N5E2224014)和皖J×××××号东风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LGDCS91G4BB137652)为提供担保;担保人王伟杰自愿以其所有的皖J×××××号奔驰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DCDA5GB6GA645253)和坐落于休宁县海阳镇齐云西大道凤凰花园二期25幢115室、116室和122室的房屋【房地权证休字第××号、第××号、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亿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黄山市亿通公路保养有限公司所有的皖J×××××号大众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VXZ65N5E2224014)和皖J×××××号东风作业车(车辆识别代号LGDCS91G4BB137652),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担保人王伟杰所有的皖J×××××号奔驰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DCDA5GB6GA645253)和坐落于休宁县海阳镇齐云西大道凤凰花园二期25幢115室、116室和122室的房屋【房地权证休字第××号、第××号、第××号】,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黄山市亿通公路保养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卫东审 判 员 刘志翔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雅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