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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金树与李水井、李文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树,李水井,李文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64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李金树,男,1974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雍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李水井,男,1962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平(系李水井之弟),住福建省安溪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李文标,男,1974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反诉被告)李金树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水井、李文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水井、李文标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政府为李金树违法颁发的安国用(93)字第0424263号土地使用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该案〔案号:(2017)闽02行初38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闽02行初38号的审理结果将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审理,即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现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林清艺审 判 员  吴瑜虹人民陪审员  林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裕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