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晓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146号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乡四队。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旭,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晓旭,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晓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