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柏芳、贺琪业勒图等与新左旗阿镇新东方宾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柏芳,贺琪业勒图,宁宁,孙香芝,新左旗阿镇新东方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赵柏芳,女,1943年7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贺琪业勒图,男,1936年6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宁宁,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孙香芝,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新左旗阿镇新东方宾馆,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琦业勒图、赵柏芳、孙香芝、宁宁与被执行人新左旗阿镇新东方宾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左劳人仲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新左旗阿镇新东方宾馆给付3819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新左旗阿镇新东方宾馆自动履行了本案本金38198元并已付给申请执行人宁宁。本案申请执行费473元已给付。故新巴尔虎左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左劳人仲字【2016】第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左劳人仲字【2016】第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