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尔林与被告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局托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尔林,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局托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1228号原告:张尔林,男,汉族,1957年1月13日生,户籍地在本市白下区。被告: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负责人陈光,主任。被告: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局托管中心,住所地在本市秦淮区小西湖2号。负责人,邱大民。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史长城,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尔林诉被告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局托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尔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尔林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尔林撤诉。审判员 陆真国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书记员 朱 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