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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吴万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617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吴万军,男,199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9刑初6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该案已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6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敏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