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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文建飞诉被告潘小君、潘大勇、达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建飞,潘小君,潘大勇,达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590号原告:文建飞,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潘小君,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持家,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潘大勇,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达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裕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文建飞与被告潘小君、潘大勇、达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文建飞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建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建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文建飞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杨德和人民陪审员  阳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