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海礁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海礁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736号原告: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唐翔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兴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玛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培,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定海海礁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法定代表人:乐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飞,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峰,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501室。法定代表人:姜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燕,福建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定海海礁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源远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京中港船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童 凯代理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鑫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