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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平清与刘五云、刘小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清,刘五云,刘小平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662号原告:李平清,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贞,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红,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五云,男,1987年2月6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刘小平,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桂林市秀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清与被告刘五云、刘小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3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恒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