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300赵宝平与顾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平,顾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宝平,男,1966年1月2日生,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顾爱华,男,1976年6月30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申请执行人赵宝平与被执行人顾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顾爱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宝平归还借款1506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由被告顾爱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并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搜查,就地查封了被执行人苏M×××××汽车一辆,依法对被执行人顾爱华实施司法拘留。拘留期间,申请执行人赵宝平与被执行人顾爱华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顾爱华2017年5月17日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被执行人顾爱华从2017年6月25日起每月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宝平欠款3000元,直至2021年1月还清,共计归还借款本息150674元,申请执行人赵宝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搜查回执、拘留决定书、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及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30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