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咸宁市仁济典当有限公司、杨维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市仁济典当有限公司,杨维杰,刘晓云,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咸宁市仁济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维杰,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晓云,女,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维杰、刘晓云、咸宁市��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维杰、刘晓云、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维杰、刘晓云、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维杰、刘晓云、咸宁市安居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4013115元(含案件受理费23400元、执行费2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