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芦斌、宁铭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芦斌,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方银虎,余金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芦斌,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3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宁铭野,绰号“大胖”,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永丰县。因扒窃于2007年10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宁全艺,绰号“老宁”,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永丰县,暂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因赌博于2006年8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莫福延,绰号“小马”,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于广西永福县,汉族,初中,无业,住广西省永福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邱于明,绰号“阿明”,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务工,住江西省永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惠定,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方银虎,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赌博于2005年4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罚款3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余金龙,男,1949年4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因赌博于2005年3月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罚款3000元,并没收赌资人民币535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芦斌、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方银虎、余金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倩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芦斌、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方银虎、余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8日至同月14日,被告人葛芦斌在本区慈城镇双顶山村陈家44号其家中、本区慈城镇双顶山村后江沿何家18号旁边被告人方银虎的一间仓库内、本区慈城镇金沙村桃花岭一平房内,以“硬牌九”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及史某(另案处理)为赌场工作,该赌场共计开设14场,累计抽头获利42000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其中,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负责望风,涉及抽头数额均为42000元;张惠定负责接送赌客及推庄,涉及抽头数额24000元;方银虎、余金龙负责提供场地,涉及抽头数额分别为15000元、6000元。2016年3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至本区慈城镇走马街附近抓获被告人葛芦斌、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同月18日,被告人方银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0日,被告人余金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葛芦斌、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方银虎、余金龙在庭审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告人葛芦斌、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方银虎、余金龙及同案犯史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芦斌、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方银虎、余金龙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银虎、余金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芦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方银虎、余金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芦斌、宁铭野、宁全艺、莫福延、邱于明、张惠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芦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宁铭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宁全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莫福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邱于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张惠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方银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余金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九、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涂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丹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