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谢勇与包头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包头市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552号原告:谢勇,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包头市。被告:包头市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勇与被告包头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谢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勇自愿息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谢勇承担。审判员 剧树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