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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谢勇与包头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包头市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1552号原告:谢勇,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包头市。被告:包头市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内蒙古瀛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勇与被告包头市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谢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勇自愿息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谢勇承担。审判员  剧树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