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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1092号原告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迎宾大道488号,法定代表人:张喜顺。委托代理人马旭升,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昌盛1号楼3楼东北面3间,法定代表人:朱书锋。原告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顺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平顶山市东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学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于渊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