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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任建波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建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54号罪犯任建波,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建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宣判后,2012年8月23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5年7月1日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任建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被告人任建波在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以谈恋爱为由与被害人王某交往,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2010年10月至2010年11月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现金207000元后逃逸。罪犯任建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任建波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建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建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