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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诗友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诗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74号罪犯宋诗友,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新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诗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被告人宋诗友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0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7月21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裁定对罪犯宋诗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宋诗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诗友于2009年11月18日,在原阳县福宁集乡王庄村街里,因其父宋某甲劝架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宋诗友用脚跺被害人王某某的上身和头部。王某某步行回到家中,宋某甲的次子及侄子赶至王某某家中,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宋诗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诗友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诗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诗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