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星城社区。法定代表人:陈仙松,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水坊建设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交纳上诉费用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同意上诉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缓交上诉费至2017年4月28日,但上诉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缓交上诉费用期间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家界大德山水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坚审 判 员 汪云辉代理审判员 张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艺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