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宝生与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宝生,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48号申请执行人:田宝生。被执行人: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长白山东路****号。田宝生与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76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告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48号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