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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安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勇强、第三人陈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安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黄勇强,陈林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958号原告:四川安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周跃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逢生,男,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黄勇强,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春,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林,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告四川安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勇强、第三人陈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陈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翼龙人民陪审员  郭应娟人民陪审员  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