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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郭向斌与孙丹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向斌,孙丹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财保13号申请人:郭向斌,男,生于1969年4月16日,汉族。被申请人:孙丹宏,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汉族。申请人郭向斌与被申请人孙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孙丹宏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大坝二路大坝中学家属楼1栋2单元301房屋(面积为130.01㎡,所有权证号:1213208)予以查封。担保人郭向华自愿用其单独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三里桥三组1#的房屋(面积为103.02㎡,房产证号:丹房权证城区第12016**号)提供担保,郭向华书面承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后果由其自愿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向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丹宏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大坝二路大坝中学家属楼1栋2单元301房屋(面积为130.01㎡,所有权证号:1213208)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郭向华单独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三里桥三组1#的房屋(面积为103.02㎡,房产证号:丹房权证城区第12016**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暂由申请人郭向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薛金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琰琰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