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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春斌与王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斌,王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67号原告:郭春斌,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帅,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郭春斌与被告王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郭春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