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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南芳、赵小龙、雷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2017)川1028财保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南芳,赵小龙,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93号之一申请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隆昌县成渝中路325号。法定代表人:彭文肆。被申请人:唐南芳,男,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赵小龙,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申请人:雷燕,女,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川1028财保9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唐南芳、赵小龙、雷燕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现因申请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唐南芳、赵小龙、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唐南芳、赵小龙、雷燕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的查封;二、解除担保人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隆昌县金鹅镇成渝东路101号房屋二套,隆昌县金鹅镇成渝东路105号房屋一套,隆昌县金鹅镇成渝东路109号房屋二套,隆昌县金鹅镇成渝东路111号房屋二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