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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钦营与刘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钦营,刘均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216号原告:刘钦营,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被告:刘均和,男,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钦营与被告刘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钦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钦营负担。审判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