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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7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春艳与贺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艳,贺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745-1号申请执行人孙春艳(曾用名罗曼),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贺燕,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374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孙春艳与被执行人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需要贵单位解除账户,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燕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