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长英与于国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长英,于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6号申请执行人沈长英。被执行人于国香。申请执行人沈长英与被执行人于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了标的款5000元,由于分期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