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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刑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徐志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刑终135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志军,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5年1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0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志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苏12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志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涉案所窃苹果IpadAir2一台、浪琴手表一块以及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元,应予追缴。原审被告人徐志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志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志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志军撤回上��。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晓蓉审判员  曲 怡审判员  祝年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