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淮安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龚步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龚步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746号原告:淮安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富誉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桂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国平,淮安市洪泽区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步民,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朝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淮安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步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淮安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淮安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