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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牛彩玲与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彩玲,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001号原告牛彩玲。委托代理人王金让,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牛彩玲诉被告南阳市天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彩玲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胡进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彩玲于2017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彩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彩玲负担。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