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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森林与王付彦、李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林,王付彦,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李森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付彦,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李宏,女,住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森林与被执行人王付彦、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3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