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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士海、孙美嘉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海,孙美嘉,毛海涛,徐尉尉,徐秀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海,男,生于1981年7月17日,汉族,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孙美嘉,女,生于1983年7月30日,汉族,住蓬莱市。被执行人:毛海涛,男,生于1986年1月7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徐尉尉,女,生于1982年12月19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徐秀青,女,生于1979年9月24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士海、孙美嘉与被执行人毛海涛、徐尉尉、徐秀青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海涛、徐尉尉、徐秀青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