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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汉才与被告廖拾军、黄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汉才,廖拾军,黄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239号原告:袁汉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园,湖南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拾军。被告:黄茂兰。原告袁汉才与被告廖拾军、黄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5月20日,原告以错列被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请求退回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袁汉才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 荣人民陪审员  张碧清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