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昊,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昊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昊于2017年4月12日撤回对刘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郭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连 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