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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昊、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昊,刘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昊因与被上诉人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昊于2017年4月12日撤回对刘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郭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连 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