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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1、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1,高某2,高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888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高某1,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高某2,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高某3,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1、高某2、高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三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经查原告王某不能提供三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