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1、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1,高某2,高某3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888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高某1,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高某2,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高某3,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1、高某2、高某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三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经查原告王某不能提供三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