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海蓉申请执行裁定书周仕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蓉,周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灵兴镇。被执行人:周仕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201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三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仕杰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子女抚养费及财产折价款。被执行人周仕杰已履行22755元,现被执行人周仕杰与申请执行人王海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仕杰在2017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海蓉从申请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子女抚养费共计118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2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