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培彪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彪,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365号原告:陈培彪,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保德县。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建亭。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丹,北京华茂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培彪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培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培彪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彪撤诉。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计1503元,由原告陈培彪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索国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