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东照与李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照,李君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201号原告:张东照,男,汉族,1980年5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君花,曾用名李军花,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照与被告李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照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东照负担。审判员 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