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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文明明与济南曙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明明,济南曙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3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明明,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曙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邢媛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刚,济南曙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文明明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曙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曙光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明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济南曙光公司支付文明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6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济南曙光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济南曙光公司故意隐瞒政府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文件规定中作为退休职工的企业应当主动履行公司的义务。济南曙光公司未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55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44号及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的文件履行应尽的责任。文明明在2015年才知道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应由发放退休证的企业单位兑现。济南曙光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文明明的上诉请求。文明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济南曙光公司向文明明支付退休后一次性独生子女养老金16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文明明系济南曙光公司退休职工,于2012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文明明婚后生育一女。文明明退休时济南曙光公司未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16年8月17日,文明明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济南曙光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文明明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文明明于2012年8月退休,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文明明自2012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至2016年8月17日文明明提起申诉时已超过申诉时效。故文明明要求济南曙光公司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明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文明明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文明明自2012年8月退休,济南曙光公司并未向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文明明自此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至其2016年8月17日提起仲裁时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文明明虽主张该期间其曾向街道办及济南曙光公司主张过权利,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文明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文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