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83号申请人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仪青,经理。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平,经理。申请人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章丘市普锐锻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3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软控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11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