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冬梅与刘美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冬梅,刘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863号申请执行人韩冬梅,农民。被执行人刘美珍,农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8485元,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网上银行等财产调查发现,只发现被执行人刘美珍在中国银行呼市中山商业区支行存款7700元并予以冻结。在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粮补卡(一卡通)信息。同时我院依法静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