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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东继与单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继,单佰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04号原告:张东继,男,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单佰富,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张东继与单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东继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东继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张东继承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