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东继与单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继,单佰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04号原告:张东继,男,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单佰富,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张东继与单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东继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东继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张东继承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