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张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嶷山南路。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猗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临猗县。(2016)晋082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闫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某在银行存款110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裴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