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纪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在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7年3月2日被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叙勇,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叙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8日22时5分左右,被告人纪某某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粤D×××××号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乐山路盛业三街路口,与卢某1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卢某1受伤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某某弃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1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纪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澄海区澄江路旁的一间店铺将被告人纪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卢某115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损伤程度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110出警命令单,公安机关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被告人归案的经过、办案说明材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医疗款收据及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纪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纪某某是过失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告人纪某某上有70多岁的父母,下有未成年人的小孩,且其妻子患有食道恶性肿瘤,家庭需要他抚养、照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8日22时5分左右,被告人纪某某没有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牌号粤D×××××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乐山路盛业三街路口,与卢某1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卢某1受伤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1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纪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卢某1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澄海区澄江路旁的一间店铺将被告人纪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卢某115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卢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郑某、卢某2、陈某1、张某、纪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法活)字(2016)08021号法医学人损伤程度意见书、汕公(司)鉴(痕)字(2016)08005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公交认字(2016)第00434号、第A004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110出警命令单,公安机关的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被告人归案的经过、办案说明材料,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医疗款收据,汕头市龙湖区龙祥街道洋滨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上路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纪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纪某某有悔罪表现且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证实被告人纪某某在社区工作、生活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请求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纪某某是过失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家庭需要他抚养、照顾,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基于上述情况,对被告人纪某某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树文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许雪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淑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