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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丰春与林国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春,林国明,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82号申请人李丰春,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执行人林国明,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生,八五九电视台职员,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王浩,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生,八五九电视台职员,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八五九农场B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丰春与被申请人林国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丰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国明在八五九农场个人住房公积金55357.6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丰春以现金存折50000元为其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将来案件顺利的审结和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被申请人林国明在八五九农场个人住房公积金55357.66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