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3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鹤壁市开发区一凡清洁服务部与鹤壁市山城区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开发区一凡清洁服务部,鹤壁市山城区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3民初779号原告:鹤壁市开发区一凡清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被告:鹤壁市山城区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告鹤壁市开发区一凡清洁服务部与被告鹤壁市山城区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鹤壁市开发区一凡清洁服务部经营者李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鹤壁市山城区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家政服务费137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4年10月起,被告酒店布草由原告加工清洗,至2017年1月被告累计拖欠13704元服务费。原告多次催要服务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被告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1份,证实:被告欠原告2016年12月、2017年1月洗涤费共计13704元。被告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上述证据,本院审查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实本案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2月、2017年1月,原告鹤壁市开发区一凡清洁服务部清洗被告鹤壁市山城区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布草,被告应付原告共计13704元清洗服务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证明。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项服务费。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洗涤布草的服务,被告应当按法律规定支付与服务等值的服务费,并且在原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时及时履行。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提供洗涤布草的服务后并未支付服务费,依法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鹤壁市山城区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壁市开发区一凡清洁服务部洗涤服务费137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鹤壁市山城区红旗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泓雨 来源:百度“”